2008年10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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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三、举报人保护和奖励
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受理(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新余市纪委监察局管辖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受理)。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内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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