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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范围 } 新余市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一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上述两类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都可以向行政投诉中心投诉。如:投诉上述两类对象不遵守、不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蛮横,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以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
{ 投诉方法 } (1) 投诉人要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也就是要指明具体的投诉对象;要有具体的投诉事项,也就是要说明具体的投诉内容,同时要尽可能地收集相关材料,以便行政投诉中心及时准确地对投诉问题进行处理。 (2)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的方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到行政投诉中心当面投诉,还可以在“新余廉政网”上投诉。 (3) 投诉人要逐级投诉。实行逐级投诉有利于更快地解决投诉问题。投诉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投诉的有利条件,就近进行投诉。对于尚未成立行政投诉机构的地方,投诉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对于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投诉;对于向当地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投诉后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投诉。此外,投诉人要实名投诉,告知投诉中心真实姓名和通讯地址,以便投诉中心向投诉人反馈投诉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 投诉 地址 } 市北湖西路 98 号 ( 市交通银行办公大楼三楼),邮编: 338000 。
{ 投诉电话 } 0790 - 64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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